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
除约定解除外,合同还可以依法解除。本条规定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甚至约定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比如在网络购物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约定,这其实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该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报刊投递”。基于此条款,无论网站卖家是否注明七天无理由退货,除上述特殊商品外,买家均有权在收到货物后七天内主张退货,即解除合同。当然,法律也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