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了看律师费支付方式等相关规定。
你可以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但应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即使符合免、减、缓的条件,当事人也不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适用减免、缓的相关规定。我还没有申请减免。有时间我得试试这条规则。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按当事人撤回诉讼处理。这其实很常见。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原告申请撤诉,不收取诉讼费。
反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
上诉案件,二审诉讼费应当根据上诉请求确定,而不是简单地将一审诉讼费等同于二审诉讼费。
如果只是对诉讼费有异议,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一审法院有义务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但在实践中,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费案件也客观存在。诉讼费审查程序能否有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今天找的是关于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其实是找被告是否可以在法庭上要求看原告交诉讼费的证明。目前还没查到相关规定。
但可以理解的是,诉讼费的支付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权限。
当然,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但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为由,辩称审判程序违法,拒绝开庭。
当然,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诉讼费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如果原告不缴纳诉讼费,又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人民法院仍拒不限期缴纳诉讼费,显然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
我在北京开法院,对方未能支付诉讼费(当然客观存在北京法院不急着收诉讼费的情况)。在阐述了其他辩护意见后,我明确指出对方没有足额缴纳诉讼费。
在法庭上,法官冷冷地说,收诉讼费是法院的事,不是你该操心的事。让我无聊!
但同时你在法庭上斥责了法官助理,原告不付诉讼费。你为什么安排审判?然后要求原告在法庭上支付诉讼费。由于高昂的律师费,原告无法在法庭上支付,法官规定了一个期限。
可能是庭审结束后,原告意识到自己赢不了官司,还不如不交诉讼费。根据原告的撤诉,案件得到了解决。
我感觉收诉讼费的问题应该在开庭前完成,避免当事人恶意诉讼,增加法院和对方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