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
1、法律主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章程的。章程中应当载明的有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2、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有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生效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非是什么单位性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2、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属于谁
1、法律主观:民办非企业单位盈利不能分配给股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2、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对其投资的资产不再拥有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置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3、民办非企业资产属于归投资人所有。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4、法律分析:归投资人所有。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