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记者从市执法局园林绿化中心获悉,作为我市首部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正式公布。
据介绍,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生活品质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林绿化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于2021年12月29日经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4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看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公园城市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5条8000余字。其中,在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中,严禁下列行为。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钉子、拴绳、刻划、爬树、剥树皮、损坏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椅子、庭院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承重的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拉绳、架设电线、捆绑电缆;
(七)在绿地内饲养畜禽、养殖、硬化或者占用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对有关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理、补植死亡树木,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砍伐树木主干、摘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以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餐、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扎、刻划、爬树、剥树皮、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椅子、庭院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拉绳、架设电线、捆绑电缆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畜禽和养殖、硬化或者占用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收购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出售所得,可以并处收购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