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加深,公民权利的范围也在发展变化。我国民事权利的内容不断与时俱进,民事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公民权利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涉及的人群非常广泛,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民事法律体系不断丰富的背景下,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民事救济权的含义和类型
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民事救济权,即每个民事主体都可以获得民事救助权。民事权利救济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使相对人停止侵害或消除危险因素或不公平状态,从而恢复民事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或实现某些权利。一般来说,民事权利的实现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民事活动中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二是救济权力的分离。即当事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在不受侵犯或阻碍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实现。此时,救济力量处于分离状态,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作用;当权利人受到侵害,无法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就需要运用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民事权利的内容与救济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根据民事救济权的功能及其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救济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通过单方表示就可以使相对人的不作为或者债权消灭或者变更的权利。在补救形成的权利中,当事人是权利主体,即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是权利主体,相应的义务主体是使权利主体处于危险或伤害当事人的人。补救形成权是消除违法或已解除的义务主体强加于权利主体的不公平状态,通过改变或消除义务主体行为的行使,恢复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救济请求权是在救助人需要民事权利救助时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后恢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权利。此时,义务人需要为停止侵害或消除危险,恢复或补偿救济权利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一定的行为费用。
第三,抗辩权,与前两者相比,抗辩权具有抵抗的性质,是防卫人依法拒绝他人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防卫人可以通过不作为防止相对人请求权的效力,终止或者免除应当给付的权利。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设想
笔者认为,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化:
1.明确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消极法律后果。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既是基本权利,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救济制度是对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消极法律后果,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途径。只有完善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律,才能有效发挥救济权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消极的法律后果。消极法律后果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方面是赔偿当事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即侵权义务人的责任。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纠纷中,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所占比重较大,涉及的利益较多。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标准是争议的主要内容。义务人侵害债权人的民事权利,侵权行为造成事实损害、权益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的界定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民事活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民事权利救济“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在明确了侵权的标准后,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赔偿制度,明确赔偿责任,即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法律赔偿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利用救济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必须是在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了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损害。如果只是违反程序法,损害了程序性权利,侵权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行为被宣告无效。侵权责任存在一些不足,宣告侵权行为无效可以弥补程序性侵权责任的不足,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宣告侵权行为无效适用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在民事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赔偿,但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防止侵权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利益。
2.提高公民对救济制度的认识。
公民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也是民事权利的主体,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权利被侵犯的界定标准。只有当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才能发挥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重视救济制度的普及,细化公民权利救济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公民权利救济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公民需要知道这两种救济的区别和各自适用的情形。其中,自助是直接行使救济权,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采取自助的一种救济行为,如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自助是自助行为的一种,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侵犯人的自由或破坏人的财产的行为进行克制的行为。这种救济只能在情况紧急,无法立即寻求救济时使用。人们应该知道公力救济的途径和方法,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无论是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还是制度的宣传推广,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支持,因此加强相应人才的技能培训也是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途径。
3.倒置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特殊侵权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和民事权利纠纷中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由于我国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这一制度的研究和实际应用困难重重。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各种法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但对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实践研究很少。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延伸到实践探索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为我国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提供一个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