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微案:【/s2/】王爷爷多年前在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指定名下一套房屋,死后由其两个儿子平分继承。这几年,王爷爷因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一直和小儿子生活在一起,小儿子对他的起居照顾有加。
最近王爷爷想重新立遗嘱,重新分配名下的房子。王爷爷认为自己之前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新遗嘱有效,应该需要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但王爷爷行动不便,不能去公证处重新做公证遗嘱。为此,王爷爷很苦恼。
王大爷:法官,我大儿子对我不好。我不想把房子给他。我现在可以立新遗嘱吗?
法官:别担心,爷爷,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重新立遗嘱。
法官普法:其实,王爷爷的苦恼源于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证遗嘱,本人书写、代写、记录或者口头遗嘱的,不得撤销或者变更”。但是王爷爷现在不用担心了。因为现行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原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王爷爷可以自由采取书面、代写、打印、录音录像或口头等任何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其公证遗嘱,而不必另行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交还给立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时间来判断遗嘱的效力,有利于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