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请人和债权人会认为,执行法官对他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就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背信的惩罚是永久性的。
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往往是两年,到期后系统会自动终止。但对于“阻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为逃避执行的,可以逐一延长期限。”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可以无期限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么,违约期满后,后续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
失信日期到期后,不是执行法官人为操作电脑,而是法院执行系统自动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因此,不需要被执行人提交申请等程序。此外,法院执行系统更新后,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将被系统屏蔽,一般不会再次查询该案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网等官方网站也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其实失信对被执行人最大的影响就是信用、名誉、形象和“面子”的影响。随着失信期限的届满,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会逐渐恢复正常。
虽然被执行人信息被屏蔽,但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前,法院不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对于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仍可查到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
法院的执行系统和铁路部门、民航、酒店、银行、金融机构、部门的一些网络有关。虽然被执行人“不诚信”的信息被屏蔽,但如果不解除“限高”措施,总会在一些关键点上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或工作。
比如,被执行人急需向银行借一笔钱,但往往因为法院的“身高限制”而无法获批。比如,被执行人需要和同事一起飞到外省谈生意、谈合作;但由于被法院“限高”,无法飞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甚至遭到领导和同事的排斥;比如,被执行人与某部门或某公司谈一个项目建设,但由于他是被执行人,该部门或相关企业担心与被执行人合作的高风险,终止与被执行人的项目往来...
建议:不执行时,当事人与债务人协商是必然的,妥善处理。如果他们成为被执行人,他们应该积极协调,尽可能解决问题。如果他们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也可以协商,分期履行。如果他们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破罐子破摔”,不配合法院执行,不管是否任其发展,都很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被执行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被执行人的债务关系种类繁多,原因复杂。法律愿意给被执行人一些空,以及一些补救和弥补的机会,但初衷并不是为了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规避执行的余地。
法律不忽视申请执行人和债权人的处境和实际困难,但“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容易,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也必须得到保护。作为被执行人,他一定不能心存侥幸。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工作复杂且充满诸多困难,法院执行程序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不一致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这也导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空白和漏洞。
但我们始终坚信,未来我们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成熟完善,法院实施信息化、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会越来越强。希望以后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措施越来越成熟,真正给老百姓带来充分的肯定和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