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民也视土地为命根子。他们可以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定居。但是,土地不是白给的,也不会还给村集体,因为他们的观点是,在那里不需要吃饭,不需要交任何费用。万一哪天他们需要回家了,还有地,可以种点蔬菜什么的,至少吃菜方便。
既然是农民手里的财产,农民肯定看得很重。如果有一天,家里老人去世,子女被自己分割,父母的土地可以继承吗?还是应该归村集体?
一、土地承包权的时间约定
老人去世后,土地可以继承吗?其实应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权的有效期限问题。如果合同期过了时间自然无效,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其次,要看承包权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以,只要土地的分配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土地的使用权就归承包家庭,也就是继承人所有。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地只要登记确权,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要用多久?因为只有在承包期内,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承包方,承包方也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应延长。”
从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即土地承包权到期后可以延长30年,这样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时间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条定律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土地承包可以作为承包收益权继承,但没有约定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即继承人取得土地收益权,但不支持土地继承。但对于林地承包权,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因为土地承包明确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已经分了户的子女无权继承土地承包权,但仍分了户且在父母名下的子女可以继承。因为现在还在父母家名下的孩子还是一个家庭,符合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这种情况其实就是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只是父母以前是户主,现在改成了户主,还是一个家庭。
第三,如果不想继承,把土地还给村委会会违约吗?如果我继承的土地,甚至是我承包的土地,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包,我要退还给村委会,算不算违约?如果是违约,我要支付违约金吗?
能明确告诉大家的不是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可以获得赔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返还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有权就其在承包地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取得相应补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不承包土地的,承包的土地归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你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如果不是自愿的,村委会在收回土地时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所以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要付多少违约金的情况。
总之,老人去世后,土地继承要看情况。子女已经独立结婚的,无权继承土地承包权,但可以拥有土地收益权。子女未分居仍在父母名下的,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权,享有承包土地的一切权利。但是,不管分离,林地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