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朱于2008年入职,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10年后,朱辞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期间,公司未提交证据。因此,公积金中心判令公司为朱某补缴公积金7万余元,公司不服行政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通知书。法院认为,该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认可其合法性,决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逾期。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
本案中,公司辩称,朱某在入职之初就要求公司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故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其次,即使朱某确有此意,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职工单方作出的免责声明不构成用人单位免除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或者少缴。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或者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