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房屋买卖中经常会遇到抵押房屋能否买卖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房贷”?“抵押”是原《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权。
其次,抵押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抵押物,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偿还义务,抵押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原《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买卖抵押的房屋。
具体规定“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
但现行民法典改变了上述规定。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交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什么民法典修改了原担保法中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买卖的规定?
1.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比如张三在银行按揭买了一套房,把房子抵押给银行,90万;如果一年后张三需要钱看病,张三就把抵押的房子卖给李四。
这种买卖抵押房屋的情况,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还是张三,但原抵押人是张三,现在抵押人是李四,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2、更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民法典的规定显然可以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使抵押的房屋流动起来。如果抵押人急需用钱,可以把房子卖掉,说明民法典的规定比较接地气。
3.但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
有时因为抵押人被起诉,法院采取了查封抵押人房屋的措施。如果抵押人故意不告诉买受人,欺骗买受人购买被查封的房屋,这样的买卖无效。
记住,民法典修改了原担保法禁止出售抵押房屋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约定在抵押期间不能出售,则不能出售。